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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怎么赔偿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经济水平不断上升,因此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车辆当做代步工具,而为保障驾驶员的生命健康及经济利益在购买车辆的同时需要购买车辆保险,其中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购买的。那么,交强险理赔有哪些范围呢?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怎么赔偿呢?

一、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1、一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交强险承保范围人身性损害赔偿之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的精神,请求权人有权选择精神性损害赔偿和物质性损害赔偿的顺序,本案中,请求权人为周某某与权某某,周某某与权某某并未提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本案判决不应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次序问题。

2、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被保险人c公司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次序,人民法院应判决d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支付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江苏省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在侵权方为全部责任时,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本案中,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1.5万元确定。

3、第三种意见认为,车辆被保险人c公司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但与当事人的死亡伤残等级相关联。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确定为5万元。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4、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交强险承保范围人身性损害赔偿之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的精神,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次序。

5、受害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是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当然的赔偿权利人,但受害方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往往没有实际意义,在上述第二种意见成立的前提下,对受害方更为不利,故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中赔偿权利人更多意义上非指受害人一方。

6、道交案中侵权人多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所有人及车辆被保险人,本案中为c公司及司机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的所有人、被保险人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车辆的所有人、被保险人是当然的赔偿权利人。而在商业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约定,故在道交案中,侵权人往往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支付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便更有利于侵权人一方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保险公司进行商业险索赔。故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中赔偿权利人更多意义上是从保险合同的角度指向侵权人一方。本案中,c公司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d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

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通常有两种计算方式

1、方式一:是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当事人的其他人身性损失分开计算,其他人身性损失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当事人按过错比例分担,而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及原因力大小单独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将其作为单项判决,在道交人损案外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此种方式更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2、方式二:是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当事人的其他人身性损失合并计算,均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当事人按过错比例分担。

3、在后一种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的确定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定量化,即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与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相联系,而不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当然仅仅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总额不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最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仍然要和其他人身性损失一样按照当事人过错比例进行分担。如在江苏省范围内,当事人死亡或达到一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二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4.5万元,三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4万元,依此类推,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0.5万元。

4、在道交人损案中,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按照后一种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定量化的方式来计算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对受害人更为公平。

5、在当事人赔偿总额远大于交强险赔偿限额时,无论按哪一种方式计算,保险公司的赔偿总额是一致的,在不考虑商业险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前提下对保险公司没有实质的影响,受害人一方得到的赔偿总额亦是一致的,可谓对双方均为公平。如假设本案两原告诉讼请求均应得到支持,按第一种方式计算,两原告应得到的赔偿总额为:11万 [(41万-11万) 2万 20万]*30% 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28.1万元;按后一种方式计算,两原告应得到的赔偿总额为:(死亡赔偿金6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41万-6万) 2万 20万]*30%=28.1万元。但如果按上述第二种意见计算,两原告应得到的赔偿总额为:(死亡赔偿金9.5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41万-9.5万) 2万 20万]*30%=27.05万元,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总额减少了1.05万元。最高院的批复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是从侵权人更有利于商业险索赔、分担事故风险的角度出发,而第二种意见显然损害了受害人一方的利益,曲解了相关批复的精神,显然其理解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有关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半受害人伤害较为轻微的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失,精神伤害较大的可能涉及实际伤害则赔偿方式较为复杂,一般与其它伤害同等计入人身损失进行补偿。如购买商业保险则同样可以考虑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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