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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后死亡还可以起讼吗?

一、交通事故理赔后死亡还可以起讼吗?

可以起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交通事故达成调解书后,事故双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类案件,有两类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一类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发生效力的裁决和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交通事故中赔偿主体怎么确定?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1、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应雇主作为索赔对象。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索赔对象。

2、雇员驾驶车辆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如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和雇员为索赔对象,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即通常所说的公车私用的情况,如果雇主已经同意雇员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事故发生时的状态不同,赔偿的主体也不相同。雇佣他人车辆,雇员在非工作期间驾驶雇主的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时,雇员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若是雇主已经提前了解了该情况,那么雇主是主要赔偿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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