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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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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的时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出现各种的伤亡,随后就是赔偿等相关事宜。而且,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的受害者都会得到相应的赔偿,那么以下就是律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例的相关介绍,供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例

一、案件概况

案件概况:2011年4月15日8时30分许,被告冯小兵驾驶陕AAX某某号车沿大兴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秀媛加气站附近,适逢原告柯彩玲骑自行车沿大兴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柯彩玲倒地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11年5月25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作出西公交认字2011B第0415 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依法认定:冯小兵负事故主要责任,柯彩玲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柯某,女,汉族,住址:陕西省洛南县某村某组被告:冯某某(肇事司机),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某村

被告:冯某(车辆所有人),女,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某小区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133号某商务大厦案件概况:2011年4月15日8时30分许,被告冯小兵驾驶陕AAX某某号车沿大兴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秀媛加气站附近,适逢原告柯彩玲骑自行车沿大兴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柯彩玲倒地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11年5月25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作出西公交认字2011B第0415 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依法认定:冯小兵负事故主要责任,柯彩玲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西安大兴(红庙坡)医院急救,当天又转至西安市灞桥区中医整骨医院住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

1、腰1、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截瘫;

2、脊髓损伤。原告西安市灞桥区中医整骨医院住院治疗39天,花费门诊费135元和住院费27268.4元。原告出院后曾到西安市灞桥区中医整骨医院复查,花费检查费70元,上述医疗费用共计27473.4元,其中有20273.4元为原告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科律师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出对原告柯某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依赖程度和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后法院通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陕蓝【2011】法医鉴字第239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柯彩玲交通事故致腰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Ⅷ(八)级伤残; 2、柯彩玲需择期行腰椎内固定取除术,后续治疗费用经评估,约需壹万叁仟至壹万伍仟元人民币;3、柯彩玲误工期限评定为480个工作日;4、柯彩玲后续临床治疗期间存在护理依赖,期限以临床后续治疗期限为准。柯彩玲临床治疗结束后无护理依赖。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220482.2元(具体见赔偿详单)

1、医疗费 20273.4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 1170元 30元/天*39天(住院天数)

3 、护理费(含出院后护理)31920元 (住院期间:80元/天*39天 3120元;出院后:60元/天*480天 28800元)

4 、营养费(含出院后营养费) 3780元(住院期间:20元/天*39天 780元;出院后:20元/天×150天 3000元)

5 、交通费500元

6 、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

7 、司法鉴定费 2400元

8 、残疾赔偿金 94170元(15695元/年×20年×0.3)

9、误工费39724.1元(1800元/月÷21.75天×480天=39724.1元,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误工期限评定为480个工作日计算误工费)

10 、被扶养人生活费6544.7元(儿子李晨阳:3794元/年×6年×0. 3÷2人=3414.6元;母亲王兰:3794元/年×11年×0. 3÷4人=3130.1元)

11、后续治疗费:15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

被告肇事方辩称:其对事故发生经过交警部门确定的责任比例划分并无异议。冯某某曾在某某保险公司为该陕AAX某某号车办理了交强险并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某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对于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另外,其曾为原告垫付7000多元医疗费,请求在赔偿时予以核减。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及承保了陕AAX某某号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持异议。其公司愿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原告主张的具体诉讼请求,医疗费票据认可,但对其中一张50元的收款收据不认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均在交强险有责医疗限额1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不予承担。对原告构成八级伤残认可,但认为应按农村村民年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原告诉请过高,应予酌减。护理费计算的护理天数过长,只认可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认为原告出院后不需要护理。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被抚养人生活费仅认可原告儿子作为被抚养人产生的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柯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为:

1、医疗费。原告西安市灞桥区中医整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7473.4元,其中,原告自付医疗费为20273.4元;

2、误工费。原告受伤前在西安市某某制作中心从事制作工作,月工资为1800元,根据陕蓝2011法医鉴字239号司法鉴定书认定,柯某误工期限被评定为480天,其误工费为1800元/月÷30天×480天=28800元;

3、护理费。原告西安市灞桥区中医整骨医院住院治疗39天,根据原告病历医嘱其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参照西安市社会护工日均工资标准酌定以70元/天计算住院期间护理费,为2730元。原告出院后医嘱要求全休两个月需陪护,尤其丈夫李某进行护理,李某在西安某出租汽车公司工作,月工资为2100元,原告出院后护理费为2100元/月÷30天×60天=4200元,。原告所需护理费合计为6930元;

4、交通费。根据原告病历和就诊复查情况,其诉请交通费500元数额较高,酌定以300元为宜;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每天30元计算,原告住院39天,为1170元;5、营养费。根据原告的身体损伤、年龄及治疗恢复状况,原告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加强营养,其住院39天,酌定每天20元标准计算营养费,为780元。根据原告门诊病历,其出院后仍需加强营养,酌定每天20元标准计算一个月营养费,为600元,原告所需营养费合计为1380元;7、残疾赔偿金。原告的身体损伤经评定属八级伤残。

综上所述,在关于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例问题的介绍中,对于原案例本身来说,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被告肇事方辩称还是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都会影响对受害人的权益的追讨,所以建议最好是咨询相应的律师,来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帮助,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连云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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