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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罪分类有哪些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分类有哪些

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分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从立法精神上看,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论其是否驾驶车辆以及何种车辆,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不同主体哪些行为会构成交通肇事

(1)非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非机动车辆完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从而危害公共安全。驾驶非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违法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其侵犯的客体仍然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即公安安全。由于道路上车辆众多、人来人往,非机动车辆肇事,受害者也是不特定的,可能是张三,也可能是李四;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在实际结果未产生前,危害程度是难以预料的,也是难以控制的。虽然,从总体上看,非机动车辆造成的损失一般没有机动车造成的后果严重,但并不绝对。

(2)行人

行人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有些人可能觉得难以理解。但在实践中,行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章肇事的行为频繁发生。交通活动的安全需要参与交通活动的各方都遵守交通规则,如果有任何一方违章,都可能危及整个交通安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对行人应遵守的交通规则和违章行为的处罚都有专门的规定。因此,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法定危害后果的,也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3)乘车人

乘车人作为交通工具的乘坐者,一般情况下不会对交通工具造成不好的影响,也就不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但如果乘车人实施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交通运输活动时,乘车人就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但是,在认定乘车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要特别注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安的犯罪,如果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客观上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就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认定。其次,还应考察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若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4)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

在现实生活中,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利用对交通工具的支配权,以扣发工资等相威胁,指使其属下或雇佣的驾驶员超载、超速等违章驾驶,致使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虽不直接参与交通运输活动,仍然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首先,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明知违章行为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强行让其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或雇佣的驾驶员违章驾驶,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次,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虽未实际驾驶车辆,但其指使、强令的行为与驾驶人员的具体违章行为共同作用,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共同对事故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关于交通肇事罪,不仅限于机动车驾驶人,只要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亡的,还有也许只是轻微的交通事故,但肇事者事后逃逸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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