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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章处罚条例中醉驾醉驾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机动车违章处罚条例中醉驾醉驾处罚标准是什么?

醉酒驾驶机动车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二、交通违章处罚条例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却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不缴纳罚款的;

(二)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

(三)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四)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经通知超过六个月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被暂扣的车辆、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 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应当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机动车牌证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并制作法律文书,交付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

第五十三条 需要对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登记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撤销的,应当在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后十五日内将有关牌、证及文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机动车牌证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所说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不包括本数在内。

第五十六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给予当场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本规定所附文书填发。给予其他处罚的,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统一文书式样填发。在执行中需要规定或者增加其他文书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1988年和1991年公安部印发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随着现在普遍经济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为了方便出行,会选择购买小车。随之而来是稳步攀升的交通事故率,任何一起交通事故的影响对两个家庭的影响都是巨大,相关法律针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是非常严格的,目的就是鞭策所有驾驶人员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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