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订阅观点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交通事故——(2020)旌民初字第483号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4日原告李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黄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黄许往东泰方向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某右尺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受伤住进德阳市人民医院,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原告无责,被告全责。由德阳市正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从事运输行业(出租车师傅)。受原告委托代理此次事故赔偿事宜。

办案思路及心得

受委托代理此次交通事故赔偿,收集证据准备上诉材料递交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身原告属于农转非,土地被征。户口簿已显示其属于非农业户口。又原告职业特殊,属于运输行业的范畴,故误工费应该按照运输行业标准赔付。原告申请赔付金额为87269.62元

裁判结果

由法官主持的调解双方未达成,最后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结果为77640.50元。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德阳市  德阳市词条  民初字  民初字词条  旌阳区  旌阳区词条  四川省  四川省词条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词条  
案例

 原告宋XX与被告梁XX、陆XX、...

案情简介原告宋XX丈夫万XX2013年2月6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万XX经罗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万XX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梁XX(保险公司:永安财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