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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抵债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一、以租抵债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以租抵债是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以租赁形式抵偿债务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向新的房屋权利人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证据证明新的房屋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事实的除外。

二、其他法律规定

在保护承租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保护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两者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德国由于二战后居住房屋紧张,为保护居住人的利益而创设了“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以后一些国家也将“买卖不破租赁”作为自己的法律,我国就是如此。应该说,租赁合同由于其准物权的特性,“买卖不破租赁”有其一定的法理基础。

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初的立法理由已经日渐弱化,特别是大量商业租赁的存在与当初保护居民居住权的立法意图不相一致。在保护承租人利益的同时,如何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使我们得以将两者利益予以平衡。当租赁合同未予登记,或者买受人不知道系争房屋租赁事实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能由买受人承担。承租人也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对抗买受人对房屋处分的权利,不能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同时,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告知租赁事实,导致承租人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认定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最常适用的情形就是由于原来的房屋所有人资不抵债,而将自己的房屋进行拍卖,或者是变卖给其他人员,此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租赁者的权益稳定问题,应当要求这个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只不过租金等方面的权益转向给新的所有权人。

延伸阅读:

承租人能否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要求继续承租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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