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订阅观点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一、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二、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

(1)租房屋的权利。这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法定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定期对出租房屋行使检查权。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这权利,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当然如果是约定的或显然是明显合理的原因,应该是允许的,规章规定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如收回让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居住或提供给年迈长辈居住。境外有法律规定基于自住的理由而提前收回。两年之内不得出租。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行使这权利在于法理由,根据建设部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行使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合同期满,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权利。

房屋出租人的义务,一方面是法定的,另一方面则是约定的。约定的义务,自然是建立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之上。至于法定的义务,那肯定就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不需要当事人在格外作出约定。但要是当事人需要对法定义务作出更为详细、明确的约定,这样也是可以的。

延伸阅读:

出租房屋注意事项有哪些?

房屋出租有没有年限限制?

出租人提前中止租房合同怎么办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出租人  出租人词条  义务  义务词条  哪些  哪些词条  房屋  房屋词条  
房屋租赁

 个人租房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个人租房需要注意什么问题1.交房租的日期一定要写清楚,以免晚交而造成自己违约,以致承担高额违约金。2.至于一些费用问题一定要事先说明清楚。比如采暖费,有线电...(展开)

房屋租赁

 找中介租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我国的房价是很高的,所以有很多的年轻人会选择通过租房的方式来解决自己住房困难的问题,但是找中介租房也是存在一定风险的,那么找中介租房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大家就...(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