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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借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对借用人不及时归还借用物的,借用人应承担及时归还原物和赔偿因不及时归还原物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

2、对借用人因保管使用不当损毁、丢失借用物的借用人应承担归还相同数量和相等质量实物的责任;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承担按照或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的责任。

3、借用人擅自出租、出卖、藏匿借用物的借用人属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出借人利益,对此借用人对出借人除承担归还原物、赔偿原物价款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由此行为给出借人造成的预期收益损失的责任。具体赔偿额可按参照借用物在应归还原物未归还之日至归还或赔偿之日间借用物出租可得的租金,以更好的保护出借人的利益,惩处借取人恶意损害出借人利益的不当行为。

4、借用人擅自将借用物转借给他人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用人或再借用人归还原物,并有权要求借用人就其转借行为进行赠礼道歉。

5、对借用人擅自变动改造借用物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归还原物。

6、对出借人借用人对借用物保管使用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出借人就此损失而又对借用人进行追偿的应当支持。

二、几种特殊的借用合同纠纷的责任分配和法律责任承担

1、因借用人过错造成借用物损毁灭失的,借用物价值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责任。

凡因借用人过错造成借用物损毁灭失的,若借用人以借用物质次、赝品等理由抗辩,又因借用物损毁、灭失致使出借人无法对借用物价值举证时,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借用人承担借用物质次、赝品等原因不能按借用物正常价值赔偿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应承担按正常价值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

2、连环借用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责任

连环借用损毁赔偿中,如果借用人、再借人未经原出借人同意将借用物转借他人的,直接造成借用物损毁的,损毁借用物的再借用人应向原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其上手的所有再借用人和借用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可以同时向所有的借用人、再借用人主张赔偿的权利,亦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人或几人主张赔偿权利。理由是再借用人虽未经出借人同意,只要从借用人或再借用人手中借到借用物,借用后即与出借人间产生借用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借用人或再借用人未经出借人同意将借用物转借他人时,他们与出借人间的借用关系并未解除,故对下手的再借用的人使用的借用物仍应承担妥善保管之责,因此当借用物损毁灭失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借用人、再借用人若经出借人同意将借用物再转借他人时,如下手的再借用人造成借用物损毁的借用人或再借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借用人、再借用人一旦经出借人同意转借,那么转借后他们间的借用合同关系即自动解除,出借人仅与最后的再借用人间存在借用关系。在连环借用损害赔偿纠纷中,借用人或再借用人行使以征得出借人同意转借他人免责抗辩时,对出借人同意转借事实应负举证责任。

3、借用物属保险对象,损毁灭失后可由保险公司赔付的借用人的法律责任。

出借人已投保的借用物因借用人过错造成损毁、灭失时,出借人可在借用物实际损失与保险理赔差额内向借用人主张赔偿权利,并可向借用人主张投保的费用。理由是这样,既可较好的体现公平,又平衡了出借人借用人间的利益,避免造成因借用物损毁、灭失而使出借人获利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借用合同中产生违约时,违约责任根据借用人的不用的违约方式所对应的违约责任需要承担不同的责任,每种借用合同纠纷的责任对应的法律应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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