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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主张合同无效,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有哪些

合同的效力问题,尤其是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并不会主动进行确认,而是要由相关的人提出申请。那么实践中谁能主张合同无效呢?而又该怎么认定无效合同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谁能主张合同无效

合同当事人、与相关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及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主张合同无效,应该没有时间限制。

(一)对只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主张无效应受主体和时间的限制。主张合同无效,是为了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使其承担相应的债务,此时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应当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欲使因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得到法院的保护,亦应有时效限制。这里所谓时间,是指时效。在我国,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这样做不会破坏当事人已经确立的事实,有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当无效合同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对其构成侵权时,此类合同仍然应认定为一般无效合同。侵犯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这类合同更不能称为违反国家利益的合同。第三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仍然要受到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仅涉及当事人利益和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法律可以采取默认的态度。从审判实践来看,对只涉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和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法院也要考虑时效的问题。

(二)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主张无效的主体,则不应受到限制,如对一份无效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请求工商管理机关查处。工商管理机关通 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实际上也就否定了合同的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 同,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查处,这样,这些机关实际上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法院和仲裁机关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这是从民事权益、民事关系角度来讲的。 有关行政机关对无效合同的违法当事人进行查处,两者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故不受民法时效制度的限制。

二、怎么认定无效合同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般而言能够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包括了合同当事人、厉害关系人以及有权的国家机关。而主张合同无效通常也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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