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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死亡且未公证的赠与合同还要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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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双方一致同意才能达成的合同。可是如果赠与人还未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就因某些原因意外死亡了,那么赠与合同要怎么处理呢?接受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是否还能继续接受赠与合同呢?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关于赠与人死亡且未公证的赠与合同要怎么处理。

赠与人死亡且未公证的赠与合同,还需不需要履行,小编认为赠与人死亡且未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是要履行的。理由如下:

1、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约束力使赠与合同不应当因赠与人死亡而失去效力导致不能履行

赠与是一种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不仅需要赠与人有愿意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给予他人所有的意思表示,而且需要他人有愿意接受财物的意思表示,即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虽然是一种无偿合同,但并非对当事人没有一点约束力,《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赠与合同作为合同法上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自然也不例外。赠与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受赠人享有取得受赠物的期待权,既然这种期待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如果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剥夺,就应当存在。如果仅仅因为赠与人的死亡而化为乌有,是不符合合同应当具有约束力这一立法本意的。

2、赠与人死亡导致赠与合同不能履行在通常情况下不符合赠与人的主观意愿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赠与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做出处分,其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的行为,只要不存在受到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就可以认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真的发生赠与人在办理公证后合同履行前死亡的事实,赠与人也未必希望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结果。如果因赠与人死亡而人为地导致赠与合同不能履行,实际上有可能违背了赠与人的主观意愿。在房屋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绝大多数情况下和受赠人是直系亲属关系,其赠与行为的实施通常包含着深厚的亲情色彩,使受赠人受益是赠与人实施赠与行为的最直接目的;即使在受赠人非为赠与人直系亲属的其他情形,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予资助,从而使得赠与一方面可以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假如因赠与人的死亡而使合同不能履行,受赠人不能受益,则会出现赠与人夙愿未了的后果,而违反了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3、赠与人死亡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及传统民法理论

无论《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均没有关于当事人一方死亡,导致合同效力终止或合同不能履行的规定,这使得“不能履行”的说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上找不到依据。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状况来看,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明确做出了“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仍然有效”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第二款规定,“表意人做出意思表示后死亡或者成为无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日本民法典》第97条第二款规定,“表意人发通知后死亡或丧失能力时,意思表示不因此而妨碍其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5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其在理论上则认为“意思表示既以通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则通知发出后,只须有达到之事实,无撤回之事实,其效力自应发生,不能因表意人一方情事之变迁而受影响。”"$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做出相同的规定,但也没有相反的规定。而且,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第188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据此,如果在赠与人自己未有终止合同效力的意思,法律也没有做出终止合同效力的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效力就此自然终止,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4、赠与人死亡导致赠与合同不能履行,在附负担赠与中会产生对受赠人不公平的结果

所谓附负担赠与,指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有为一定给付债务为附款之赠与。"%附有负担之赠与,其赠与之物或权利,如有瑕疵,赠与人于受赠人负担之限度内,负与出卖人同一之担保责任。附负担之赠与,于负担之限度,与赠与人之给付立于对价之关系。"&举轻以明重,在附负担赠与中,既然赠与人的给付如有瑕疵尚且要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假如受赠人已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负担的义务,却因赠与人死亡而不能获得对价的给付,对受赠人的不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还应当看到,如果承认赠与人死亡导致赠与合同不能履行的结果,在附负担赠与中,一些特殊情况下还会给不法分子实施欺诈行为以可乘之机。例如赠与人明知自己可能不久于人世,而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使受赠人为了取得赠与物而与赠与人订立附负担的赠与合同,对该第三人负有一定的义务,当该义务履行完毕后,恰巧赠与人死亡,那么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预期目的必然落空。当然,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但为了保持法律的严谨和周密,即使是发生机率再低的事情,也应当充分地考虑到。

由上述原因可知,赠与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只要没有法律禁止的情形,一经成立,即便发生赠与人死亡的事实,只要赠与人生前无明确的撤销赠与的表示,不能消灭受赠人的请求权。

从法理上讲,赠与人死亡后,拟赠与的房屋就变成了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从实务角度来说,办理继承一是程序复杂,二是继承人因不受益于房产,很可能全部放弃继承,而导致产权继承无主或继承人不配合过户,所以不是最佳方案。较为现实的途径有二:

一是办理赠与公证时,公证员提示一并办理委托公证;

二是与房管局沟通,赠与人死亡的,可持赠与人死亡证明和赠与公证书办理过户手续

赠与合同一旦成立了即使赠与人死亡了但受赠人还是可以继续继承赠与合同。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赠与人死亡且未公证的赠与合同的处理情况,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内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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