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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成立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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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当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合同,那就是保证合同,该合同一般是以从合同的形式存在的。而具体的成立也是有一定方式要求的,那么保证合同成立方式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保证是指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实践中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一般可分三种情形:

第一、保证人债权人直接订立保证合同;

第二、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由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一般由保证人出具保函。

第一种情形,属于一般的签约过程,只要符合签约的一般要约和承诺即可。就第二、三种情形而言,协议过程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由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分别实施。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有关权利义务关系、担保事项达成初步意向后,由债务人自行寻找保证人,由保证人在尚未确定的主合同上盖章表示同意提供担保,或者由保证人直接向债权人出具保函。

以这种特殊方式提供保证的,判断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应从要约与承诺的一般要件上去分析。债务人将由保证人签字或盖章的、设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送交债权人,或者由保证人直接向债权人出具保函,是债务人和保证人要求与债权人签约的要约行为,债权人是否对该要约承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而论。如债权人明确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要约的,那么,即可以依债权人明确的意思表示来确认保证合同成立或不成立。

如果保证合同是在主合同中以保证条款的形式出现,债权人接到保证人盖章的主合同后,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的,应视作对保证人要约的承诺,保证合同成立。如未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者与债务人协商重新确认原主合同意向条款的,则不构成对保证人要约的承诺。对于保证人以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的,笔者认为,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不接受,否则,应视作保证合同成立。即债权人受到保函后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的,依其行为推定其对保函承诺。如债权人在受到保函后不作表示,则构成默示承诺,因为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人一方负有义务,债权人一方享受权利,适用默示承诺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合同一般是对合同当中的债权债务提供保证的,此时提供保证的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至于保证合同成立方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三种,具体内容,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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