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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规定劳动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

一、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是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

①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只要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③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除执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外,其它工作时间制度均需要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没有审批的视为无效。

5.劳动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主要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任凭为期限,若是临时性工作的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得明确。如果没有明确期限应该视为无固定期限。无论签定时间为1年、2年还是3年,都必须有起止日期。

6.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比如从事的岗位,具体负责内容。

工作地点比如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在北京,之后单位要把员工调到深圳,员工可以不接受,因为合同中已经约定好工作地点,企业单方面变更属于用人单位违约。

7.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明确的写在劳动合同中。还需要明确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以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8.社保。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五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有些特殊行业,比如有毒有害、高温高压这些行业,或从事像机械类的、海上作业、航空等比较危险的职业,此条规定是非常重要。

9.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欠缺法定必备条款的法律后果

法定必备条款是属于一般性的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通过规定法定必备条款使劳动合同条款规范化、固定化,从而指导和督促当事人签订较为完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上面列举的这些必要条款,不过并没有规定缺少一些必要条款,就会认定该合同无效,只是若该劳动合同缺少一部分必要条款,会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生法律上的结果,特别是若缺少必要条款的合同是用人单位方提供的,那么合同的内容会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大化,这样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但若用人单位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其法定的义务内容,比如缴纳社保,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等,那么该合同就涉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但若对缺少的内容双方约定可后续签订的,可另行补充。总的来说,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事实行为作为前提的,如果劳动合同确认无效,之前发生的劳动事实仍是有效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关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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