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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42条异议股东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随着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越来越多的公司成立了,无论是大型的公司,小公司不计其数,这样一来,我国也对其做出了许多管理标准,公司的发展也直接影响这国家的发展,不同的公司有着不同的规章制度,许多公司都不是个人就能成立的,有着大大小小的股东而组成,一起来运营一个公司,那么公司法142条异议股东是怎样的呢,那么下面律图小编就一起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法142条异议股东是怎样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

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又称中小股东异议估价权、少数股东收买请求权,是指在股东大会就合并、解散、营业、让与等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前和表决时,如果股东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而该事项获得决议通过,则该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该制度是保护少数股东最有力、也是最后一道救济程序,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无效之诉、公司解散之诉、股东派生诉讼等诉讼救济方式相比节约了成本,因此各国公司法中大都规定了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 《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每个公司股东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也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应该违反国家的法律,小编觉得大家对公司法142条异议股东也有了自己的见解,每个公司在运营中都会遇到一些困难,努力去克服,在遵守国家的法律的情况下,再去想着怎么挣钱,这样的公司才能更加长久的生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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