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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暂行规定有哪些?

在现代社会中,除了各企业同行业之间的各种联系,更多的是关于对外交易的相关合作,让更多的民族企业走向世界。面对与外商的商业合作,应该值得注意的是扩大交流范围以及发起人的相关问题。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以下相关条例。

一、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三、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四、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五、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六、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 法 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七、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八、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协议后,可共同委托一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具体程序是:

(一)申请人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招股说明书。

(二)上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三)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九、发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

发起人各方认为需要时,可商定再用一种外文书写,但以审批生效的中文文本为准。

十、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应概要说明: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及宗旨;

(三)公司设立方式、股本总额、类别、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范围和途径;

(四)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近3年生产经营、资产与负债、利润等情况(限于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

(五)公司的资金投向及经营范围;

(六)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法定代表签名并加盖发起人单位公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发起人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住所、职务;

(二)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四)公司设立的方式、组织形式;

(五)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额、类别、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形式及期限;

(六)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现代社会的商业关系中,针对对外贸易的板块,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以上相关条例。除了与外商的合作中需要注意发起人等相关信息,更应该注意的是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将民族企业发展努力向国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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