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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托管资格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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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对于人们来说是一个永恒的问题,无论什么时候总会引起人们的关注和关心。最近兴起的私募基金因其高收益引起了大家的注意。私募基金由于募集对象是特定少数人,所以为了防止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对于投资者负责,私募基金的资产是需要托管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私募基金托管资格的问题。

一、资产托管的定义

资产托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资产托管的定义来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广义的资产托管业务,除包含狭义的资产托管业务外,还包含信托计划的保管、资金监管业务、存管业务等。

二、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相关问题

(一)私募基金并没有强制托管要求,但对未托管基金的募集和管理有特殊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托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从现行的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强制私募基金托管,但对于未托管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中明确要求需要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在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托管或者在“管理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同时在产品合同中约定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此外,《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要求管理人须在推介材料中明确私募基金托管情况,未托管的应当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并视为特别风险,令投资者充分知晓基金托管的风险。

若私募基金选择托管,则必须要选择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基金托管托管

(二)出于规范运作以及对投资者负责的角度,大部分私募基金会选择资产托管

基金资产托管是保障基金财产独立、投资者资金安全的有效制度安排。通过托管基金财产从募集设立、到投资管理、项目退出均在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督或管理之下。此外,存在基金托管人也有利于提高申请机构登记的通过率,申请机构如果已经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关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说明其有真正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意愿和能力,也是协会比较愿意接受的申请机构。

三、私募基金托管资格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三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下列条件和能力:

(一)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设备与设施;

(二)为每只基金单独建账,保持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三)将所托管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

(四)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五)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分、分配基金资产;

(六)依法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七)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八)有健全的托管业务制度。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两小时内汇划到账;

(二)从交易所安全接受交易数据;

(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第六条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二)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房间,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

(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五)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同时抄报中国银监会: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四)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五)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六)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七)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

(八)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

(九)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十)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十一)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应当会签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会签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银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签发批准文件,并由中国证监会颁发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联合对商业银行拟设立基金托管部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

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并办理相应的任职手续。

第十二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守法经营,诚实信用,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履行法定和约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相互独立,切实保障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第十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与其他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垄断市场。

第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撤销基金托管资格,处以警告、罚款,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责令申请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其给予警告、罚款,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未及时报告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基金托管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并处暂停或者吊销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银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十八条基金托管人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情形,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暂停或者吊销基金托管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给予罚款,中国证监会可以并处暂停或者吊销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银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中资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外资商业银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介绍的私募基金托管资格相关问题。私募基金其需要进行资产托管的,这种行为是对投资者的负责,也是对私募基金的一种监管。但是,私募基金并不是必须需要进行资产的托管。有的情况下,私募基金时不需要进行托管的,但是这可能会造成资产的纠纷等,为了解决这些麻烦,一般需要在私募基金合同商写明解决纠纷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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