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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私募基金公司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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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私募基金作为一种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受到了众多中小企业的关注,甚至于不少人都想要建立一个私募基金公司,从而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捞上一笔。那么,如何成立一家私募基金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公司要求有哪些?下面,笔者将结合具体法律规定为大家做一些简要的介绍。

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

首先、公司制基金公司又叫做共同基金,指基金本身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方式来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了该家公司的股票,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凭股票领取股息或红利、分享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公司制基金的特点如下:

1、共同基金,形态为股份公司,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公司,其业务集中于从事证券投资信托。

2、共同基金的资金为公司法人的资本,即股份。

3、共同基金的结构同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设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金资产由公司拥有,投资者则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也是该公司资产的最终持有人。股东按其所拥有的股份大小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利。

4、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对基金资产负有安全增值之责任。为管理方便,共同基金往往设定基金经理人和托管人。基金经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托管人负责对基金经理人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托管人可以(非必须)在银行开设户头,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资产注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基金公司与托管人之间有契约关系,托管人的职责列明在他与共同基金公司签定的"托管人协议"上。如果共同基金出了问题,投资者有权直接向共同基金公司索取。

其次、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有限合伙制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性质,但在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绝然不同的权益主体: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绝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并且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称为有限合伙人;另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极少部分资金,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并要承担无限责任,称为普通合伙人,亦称一般合伙人或无限合伙人。这就是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也是其在组织安排和制度设计上主要的创新之处。

设立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管理型企业:

1、公司制管理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合伙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必须放在商号和行业用语前面。

2、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基金型企业: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综上所述,成立私募基金公司要求不仅需要满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基本规定,而且还需要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与私募基金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单行条例,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几项法律规定才能够合法地成立私募基金公司。当然,在此过程中若遇到了法律问题,还应当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和了解。

延伸阅读:

私募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有限合伙基金公司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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