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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竞合请求权的选择

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竞合的情况。在法学当中这是最常见的两种竞合情况,也是在生活当中最容易遇到的情况。那么,民事责任竞合请求权的选择方法有哪些呢?请随小编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解。

一、权利竞合情况下请求权的选择方法

由于各种请求权的着眼点各有不同,尽管救济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行使哪一个请求权,其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权利人究竟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对权利人的利益有相当的关系。因此,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说到底就是规范请求权的选择,具体有四种方法:

1、对于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责任的性质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性质。其中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因为合同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提供补救。如因为产品的缺陷而致受害人伤害,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对此,《民法通则》第122条已经明确规定其为侵权责任,因此,这种责任的性质已经确定,不能再由受害人选择。如果数种责任可以相互包容和同时并存的,则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已经确定,虽发生责任竞合,但是不发生因竞合引起的责任选择问题。

2、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3、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请求权。在当事人之间事先有合同关系,且已经明确约定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说明当事人之间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是有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因此应当按照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来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按照违约责任处理。如果当事人这间事先存在着其种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人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则一般应按合同纠纷处理,这样对受害人也更为有利。

第四,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事前无也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准请求许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请求权人就是受害人,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究竟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其他请求权,应当依照请求权人有利于自己的利益选择为之。

二、具体案件中选择请求权应考虑的因素

基于以上分析,作为代理律师,在发生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何选择对自己一方当事人更为有利的请求权,往往对请求权的最终实现和当事人权利更大程度保护产生重大影响。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选择起诉讼由的权利,但当事人只能从两个请求权中选择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对于请求权的选择,我认为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应着重考虑诉讼时效。如合同违约之诉,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人身受到伤害的侵权赔偿之诉,诉讼时效为一年。

2、应着重考虑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损害提起的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应着重考虑索赔额。违约之诉索赔额一般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以及预期可获得的利益;侵权之诉索赔额一般以法律规定为据。如因受

欺诈而发生的消费行为,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1倍1的赔偿,有些侵权之诉还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通常不包括合同预期可获得的利益。

4、应着重考虑举证责任。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负有对自己的主张予以举证证明的责任。在违约之诉中,权利人须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因违约而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失的计算依据及损失的发生和对方当事人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在侵权之诉中,如系一般的侵权责任,权利人应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因侵权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失的计算依据及该损失的发生和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存有因果关系。如对方的侵权责任属特殊侵权责任,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特殊侵权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如医疗事故纠纷,医院承担举证责任。

5、应着重考虑对方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如因产品质量缺陷而引起的纠纷,违约之诉通常只能以存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为被告;而侵权之诉则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以销售者和生产者为共同被告,以增加受偿的可能性。

三、请求权的变更

如果权利人在起诉前请求权选择不明或起诉前已选择,但起诉后又欲变更请求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权利人必须在一审开庭以前提出变更请求,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合理的选择请求权利不仅要求律师能综合考虑案情,还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谙熟于心,同时要有扎实的相关理论知识。这样,们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才能合理地选择请求权,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发权益。

对于民事责任竞合请求权的选择,如果法律明确了责任性质,那就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确定。当合同双有明确约定时,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具体的选择权应当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分析后进行判定。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登录律图网站选择相关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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