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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吗

一、拐卖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吗

收买拐卖儿童罪属于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处理以下两种情形:

(1)行为人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有的买主在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时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但在收买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与他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本法规定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行为人事先与“人贩子”有约定的。这种情况很复杂,应区别对待:行为人指使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再予收买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不能认定为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虽与“人贩子”有约定,甚至已先期交钱,但并没有参与其他行为的,仍应认定为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二、收买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转化情况

另外对收买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3)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4)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

有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按照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和(或)故意伤害罪和(或)侮辱罪数罪并罚。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1)收买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2)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收买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

综上所述,拐卖儿童和收买儿童罪没有可比性,买卖儿童是一个单独的罪名,但仍然参与到了拐卖儿童的活动当中,没有法律规定的正规收养手续,所以也会被判刑,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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