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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

劳动合同届满后,是否续订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不续订就终止,二者必居其一。在08年1月份之前,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无论何种情况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新法实施后,在合同待遇维持或提高福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不签订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本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工资标准保持不变、加薪或者升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降薪,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都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特例,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注意提供一个合同待遇维持或提高福利待遇的证明,比如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续签意向,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该证据保留,以避免今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否则劳动仲裁时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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