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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僧人与寺庙是否劳动关系

一、按照法律规定僧人与寺庙是否有劳动关系

寺庙作为佛教场所,接受僧人挂单,系为僧侣修行提供必要场所及便利条件,而非为他人提供劳动就业机会。出家僧人,持戒牒至寺庙自愿挂单,目的乃为佛学修行,亦非出于赚取劳务报酬动机。何况挂单之初,双方均未对劳动薪金或劳务报酬进行过任何约定,故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等法律关系。我国对宗教包括佛教实行“自治、自养、自传”政策,寺庙按“利和同均”分配原则向僧人是否及如何发放一定生活费用,属宗教组织“自治”和“自养”范畴,故僧人与寺院的纠纷不应上升至法律层面并加以司法干预,宜由双方遵循教义教规和内部习俗处理。

二、劳动关系的定义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劳动关系的特征

(一)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从属性。

(二)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僧人与寺庙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寺院为了管理内部事务、协调对外交流等事务聘请了有专业技能的人,又为了保持整体的统一性为该员入寺院籍,给与法号的,则应当认为这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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