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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申请仲裁实效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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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引发劳动争议的因素很多,比如工资发放不到位,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等。职工权益受到伤害后,经第三方调解无效的话,就要升级到仲裁程序了。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劳动仲裁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过期就无法提出。那么劳动争议中申请仲裁实效期间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的说法。

一、劳动争议中申请仲裁实效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发生中止中断的法律效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法》关于“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已经失效。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仲裁时效中断?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三、劳动仲裁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仲裁时效的计算。根据本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将其作为推延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的情况。

仲裁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观上已知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权利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实上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按照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就劳动争议提出仲裁时效是一年,超过规定时间后,仲裁委员会是不会受理的。对于仲裁期限的起算日期,应该是当事人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那一刻。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要知道劳动争议中申请仲裁实效期间方面的规定,尽快提出,以免逾期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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