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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职工的工伤待遇规定是什么?

一、超龄职工的工伤待遇规定是什么?

超龄职工的工伤待遇规定是如果从事的岗位、工作的性质和其他人员一样,也享受相同的工伤待遇,

1、相同的工作、工种,理应享受相同的待遇。

同工同酬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这里的“酬”不仅仅局限在工资、奖金等待遇方面,在事故的处理,因工受伤的法律适用方面也应当一视同仁。

超龄人员如果从事的岗位、工作的性质和其他人员一样,也享受相同的工资待遇,没有理由因为其年龄大于60岁就认为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固定的用工和被用工的关系,与劳动者的年龄无关。况且农民工即使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也领不到退休工资,他们必须要通过劳动来换取报酬,如果他们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那么势必造成对他们权利的剥夺。

2、法律已有相关规定支持以工伤案件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反过来讲,如果超龄人员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领取退休金,比如本案中的农民工张某喜,则应当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

二、超龄人员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超龄人员买养老保险的条件

据了解,超龄人员需要满足下列4个条件,才能参保:一是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二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是曾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四是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如何去办理养老保险呢?依照规定,超龄人员凭有关资料到其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到所在地经济信息委、商委或中小企业局等)申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提交审核工作小组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主管部门凭有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登记等手续。

连续工龄应依据本人的原始档案资料、有权机关招录用手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政策及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认定。

工伤保险待遇指的是因为工作方面的原因所导致的伤害,而进行的一种赔偿的措施,所以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会出现超龄职工的工伤赔偿问题,如果确实是因为工作原因,并且从事的岗位和工作性质与普通的工作人员一样,那么也应当享受平等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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