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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否具备行政从属性

一、污染环境罪是否具备行政从属性?

污染环境罪是否具备行政从属性的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准确的定论。

我国《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是学界支持污染环境罪行政从属性的重要论据。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并不限于“行政法规范”,以此作为污染环境罪行政从属性的论据显然是不充分的。

此外,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范如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均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通过对比上述环境保护单行行政法规范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即可发现,污染环境罪的若干入罪条件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范中无法找到依据,如A公司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完全符合行政法规范,结果A公司“合法”(指不违反行政法规范)处置危险废物的过程中造成了35人中毒,符合《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第1条第15项的规定,满足入罪条件。可是依据“污染环境罪具备行政从属性”这一观点,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违反国家规定”并不仅指违反行政法规范,违反我国《民法总则》侵犯他人健康权也是“违反国家规定”,恪守“污染环境罪具备行政从属性”将引起法律体系内部的冲突。

因此,基于法律体系内部融洽的考虑,从法解释的视角出发,污染环境罪的行政从属性是存在争议的。

二、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其实,就国家现在规定的关于污染环境方面的一些法律条款来看,应该说污染环境罪的行政重属性本来就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所以,这一犯罪行为的行政纯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这个问题还需要立法人士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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