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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详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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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不可缺少的一步是勘察地质和地形,通常是由开发方选定合适的承包方来进行该项工作。那么对于福建省是如何管理这个招标投标的过程呢?律图将在本文为您介绍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建筑工程勘察市场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勘察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确定的标准依法进行建筑工程勘察招标;同一个项目设计招标不包括勘察内容的,其勘察应依法进行招标,不得肢解规避招标。建筑工程勘察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场地具备勘察条件;

(三)勘察所需要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该项目设计招标不包含勘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勘察收费标准、勘察项目的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估算的工程勘察收费金额〔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招标人的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根据现有和参考临近工程项目的资料做出的估算;投标人如对招标人公布的估算的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提出质询,招标人应按规定做出澄清。

投标人应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给定的资料及现行规范的相应规定,在充分考虑工程勘察的实际工作量、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工程勘察收费做出勘察费报价,其报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勘察费金额,其上下浮动的幅度值也不得超过招标文件约定所允许的上下浮动的幅度值。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中标的勘察费报价金额签订合同,不得就勘察收费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的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根据招标时拟定的工程规模进行估算的,如实际规模与招标时拟定的规模有异的,则以最终确定的工程规模对应的实物工作量计算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和调整工程勘察收费金额,但其他因素不得作为调价的依据,投标时确定的浮动幅度值也保持不变。

为满足设计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详细勘察、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配合服务,包括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配合服务等内容的费用应包含在勘察费的投标报价中。

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预估价)的,则应当按规定向代理人支付造价咨询费。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提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资质等级和拟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的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证书等级要求,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但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暂可以不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

第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答疑和澄清、截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招标人应严格认真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不应轻易修改、补充条款,不得设置招标人有权废止评标结果或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的条款。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勘察项目的评标办法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评标办法(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评标办法)。

随机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的评标标准见附件《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评标办法和标准》,除了应由招标人填入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的数据外,招标人必须全部引用该评标办法和标准的全部内容,未经监管部门同意,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

建筑工程的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预估价)在120万元以下(含120万元)或乙级、丙级工程勘察项目的招标的评标办法应采用随机抽取法;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预估价)在120万元以上或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的招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甲级、乙级和丙级工程勘察项目的划分标准见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第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政策〔2006〕1147号)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勘察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随机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拟勘察项目等级(甲级、乙级或丙级),提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拟派出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职称条件和类似项目勘察业绩(如有)要求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要求。

前款所指的投标人、勘察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勘察业绩”是指在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前三年内(以施工图审查报告日期为准)投标人、勘察项目负责人完成的与招标项目同级或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项目。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内容包括投标人资质等级、勘察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人员类型、数量和条件。投标人拟派出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其他主要勘察人员”是指勘察现场施工、设计、检测和试验等各专业勘察负责人。

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拟派出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业绩要求应当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一致。

非我省注册的勘察单位参加投标的,应在我省设有与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土工实验室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勘察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第十条 招标人应给予中标人合理的勘察周期,以保证工程的勘察质量。乙级、丙级工程勘察项目的详细勘察时间不少于20天;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的详细勘察时间不少于30天;特殊性岩土分布地区勘察(如岩溶地区)时间应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应当向招标主管监督部门报备;经监管部门审查认为其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招标人应及时改正。

第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质疑期限之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澄清答复,并将澄清答复发给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数量,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供。

采用“随机抽取法”的项目,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时提交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文件,无须提交技术文件,但中标的投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完整的《勘察纲要》,包括1份正本和3份副本。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时提交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勘察纲要》)。

技术文件正本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和盖章。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编制、装订、包封和提交。

招标人要求中标的投标人再提交多份(不超过3份)投标文件“副本”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十四条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拟派出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必须持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证书(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可以中级技术职称证书代替)和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如勘察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由该投标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代替(须持单位资质证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若资质证书中未标明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的,则须单独提供“企业技术负责人证明书”,其格式要求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招标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勘察专家为主,其比例一般不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一半;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勘察专家担任。

第十六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将评标结果依法进行公示,其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单位名称、勘察项目负责人姓名和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注册证书编号(丙级工程勘察项目可以中级技术职称证书代替)、经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废标的投标人名单及原因等。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由投标时承诺派出的勘察人员承担勘察工作,其勘察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人员应当在相应的勘察文件上作为项目负责人、相应专业负责人签字,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与设计、施工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

中标人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招标人应当拒绝与其签订勘察合同,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招标人可以直接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赔偿费用予以扣除,仍然不足的,可以向该投标人追索。当此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应当同时将上述情况向招标监管部门报备。

中标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因其注册执业资格单位变动等特殊原因不能出任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出更换勘察项目负责人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同时,中标人应当赔偿招标人损失,其更换一次扣罚勘察合同总额3%,直接从勘察费中扣除。

中标人未能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其他主要勘察人员的,应事先向招标人提出更换主要勘察人员的书面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若替换人数超过投标时所报人数一半的,其超过的部分,中标人应当赔偿招标人损失,其每替换一人扣罚勘察合同总额1%,直接从勘察费中扣除。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勘察合同的应当进行勘察和提交勘察成果,其勘察成果必须符合勘察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由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由于勘察成果不实或虚假导致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招标人的工程费用增加的,勘察人应赔偿招标人由此引起的损失,但其赔偿总额不超过勘察费总额(扣除税费)。

第十九条 各市、县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招标的监管,但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执行本规定的,招标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全省通报,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有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过对上文的阅读,相信大家对此都有了一定的了解。规定中详细的叙述出招标人与投标人两者所需要做的事情,但这仅限福建省,不对其他省份起广泛作用。如果读者对此还有疑惑,可询问其他专业人士关于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漳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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