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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工程违约合同协议书怎么写

一、小工程违约合同协议书怎么写

甲方:乙方:

由于工程施工需要,甲方把以下工程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筑施工管理条例、施工规范施工合同,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一)工程地点及名称

1、工程地点:

2、工程名称:

(二)承包内容价款以及工期

1、承包内容污水站全部土建工程

2、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

3、工程工期:自开工内完成承包全部承包内容。

(三)付款及质量

1、污水地底板验收合格后付30%,主体验收合格后付至70%,发包方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其余工程款待工程保修期满一次性付清。

2、工程质量:合格

(四)甲方责任:帮助乙方解决水源电源,协助乙方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问题,给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并交底。

(五)乙方责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承担因为安全和质量造成的责任和费用。

(六)保修期及质保金。

1、保修期:发包方竣工验收后日历天共计六个月。

2、质保金:承包总价的10%为保修金施工合同,保修期满后付清全部承包价款。

4、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保修期满质保金付清自行失效。

甲方:乙方:

签字:身份证号:

日期:日期

二、工程款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的解决对策

这类纠纷中,发包方往往是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子,反正是没钱,随意折腾。对这类的发包方,如果真是查不到其他财产,那么只好对所建工程下手:第一种办法,双方协商把工程项目折成工程款变更到承包方名下。第二种办法,利用优先受偿权规则,将项目拍卖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对策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建设工程领域一般倾向于采用格式化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决算异议期限,即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决算报告后在10天内必须提出意见,逾期无答复视为同意。但实际情况往往使得发包方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反应。有时发包方资金没有调动到位,为了扣押决算书拖延支付时间,往往通过非授权职员收件,最后收件人自己承认未能转交授权人员,自然也无法反应。而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收到决算书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意见,根据合同规定,决算书已经生效,要求立即结算付款,而发包方则以授权人员未收到决算书,或者审核需要时间或声称已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算相抗辩。

竣工结算报告如果得到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保金纠纷对策

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笔者代理过的一起纠纷就是起因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举证(没有维修双方认可签字单,后发包方又委托他人进行了维修)而导致被动,后经律师积极收集其他证据迫使发包方接受了几乎全额返还的调解方案。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工程质量问题扣押最后5%尾款而承包人则无可奈何。对此,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只要承包人切实履行了维修义务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争取权益。

三、工程施工纠纷产生的原因

1、重事后解决,轻事前预防

无论是工程业主还是施工单位,往往都欠缺事先预防扰民纠纷的意识,不太重视扰民可能产生的后果,很少在施工开始前与周边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居民进行沟通协商,并最大限度地从技术上采取减少扰民的措施。待到纠纷发生、矛盾激化再想亡羊补牢,往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与金钱成本。

2、工程业主与施工单位沟通协调不畅

作为开发主体的工程业主一般负责办理用地、规划、招标手续,施工由作为承包方的施工单位进行。很多情况下,业主会更多关注工程质量和工期问题,对于施工中可能产生的扰民问题不甚关注。对于施工单位来说,主动去解决扰民问题也往往费时、费力、费钱而不讨好。因而,工程业主和建设单位之间常常推诿卸责,导致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但最终的不利后果往往要由业主买单。

3、现行工程扰民的法定补偿标准过低

以噪音扰民为例,北京市规定的噪音扰民费仅为每户每月30到60元,近二十年来从未有过增长。业主与施工单位自然愿意按此标准补偿,但这点补偿费相对于居民受到的损失来说实在是杯水车薪,很难满足居民要求。而扬尘、遮光等则根本没有法定补偿标准,极易因此形成纠纷。

4、施工扰民问题往往与征地拆迁问题纠缠不清

施工项目用地大部分来自于征地拆迁后的集体或国有土地,但在目前现状之下,不少项目在前期土地征收及拆迁过程中遗留了一些问题、积累了一些矛盾。施工扰民很可能成为居民表达对征收拆迁不满的发泄渠道。从实践经验来看,居民对施工扰民提出的赔偿诉求多有过高的情况,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居民将其对征收拆迁的不满情绪反映到了扰民补偿的诉求中来。

综上可知,无论是工程业主还是施工单位,往往都欠缺事先预防扰民纠纷的意识,不太重视扰民可能产生的后果,很少在施工开始前与周边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居民进行沟通协商,并最大限度地从技术上采取减少扰民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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