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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背书盖章要求

背书是一种法律用语,是一种票据行为。是支票结算中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很多人对于背书不是特别了解,那么支票背书盖章要求是什么?律图小编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解决相关的问题。

一、支票背书盖章要求是什么

背书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

1、限定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2、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保险单据做成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必须注意,如果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是托运人即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或企业,根据信用证的不同规定,有时可做成空白背书,有时也可做成记名背书

背书背书人一栏盖章。

二、背书的注意事项

1、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3、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支票背书的知识,相信您对于支票的背书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这方面还有任何的疑问,请您来电咨询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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