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张**,男,汉族,*****年8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镇希望园30栋楼房2单元211号。
联系方式:************
被告:李*,女,汉族,****年3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里二楼111号。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69岁,住址同上。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朝阳区民政局颁发的京朝*******号结婚证无效;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在2003年**月2日经人介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但婚后不久,原告就发现被告的精神有问题,后来得知被告系精神病重症患者,且至今未治愈。但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自始至终均未告知被告系精神病人。原告为此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故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1、行政救济
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由于重婚等类型的无效婚姻,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故此对于已经结婚了的人来说,若是发现了自己的婚姻是法定无效的婚姻,此时及时收集证明夫妻关系确实无效的证据,将这些证据与民事诉状一起,提交给当地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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