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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民事受理吗?

一、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民事受理吗?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而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受理案件,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理由不受理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收集证据后再起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民事证据不足的,驳回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证据不足的认定方法

1、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

2、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

3、实物检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要有实物证据验证。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而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一段时间。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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