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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的法律规定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的法律规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

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①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民诉意见》第l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意见》第211 条的规定)

特别提示:发回重审的要点。无论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一定以裁定撤销原决为前提条件,即二审中发回重审需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而经过两审终审后的审判监督中发回重审则需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实际上案件重新回到了未审理的状态。

由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发回重审分不同情况,但总的要求即是审判机关对审判结果是有异议的,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存在疑问的。且按照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的法律规定,除了审判机关对审判结果的判断,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与参与也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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