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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期限是多久?

一、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对保存措施不服,有权提出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应在接到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及时提出复议申请即可。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二、财产保全执行的手续是怎样的?

1、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2、保全执行必须依据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未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3、当事人申请保全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保全申请是否成立,担保手续是否完备,符合保全条件的,请示庭长及主管院长,同意后,立即制作保全裁定书。同时,核算保全费用,督促申请人交纳。

4、被保全财产在当地的,承办人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在上述时间内未能采取措施的,应报告庭长及主管院长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小时。诉前保全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

5、保全执行的同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义务协助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同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及时入卷。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如当事人不服,拿到裁定书后就可以准备复议手续,在提出时间上并没有规定。这里要注意,复议只能申请一次,并且在复议期间,法院也会继续执行保全裁决。法院拿到复议申请,在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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