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管辖恒定的法律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民事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法院其实是既涉及到地域管辖,又涉及到级别管辖,像是重大涉外案件,一般应该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另外民事诉讼活动中也有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为不动产提起的纠纷就应该选择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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