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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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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于法院是否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存在异议。但是也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即申请了管辖异议,但是又想撤回,这时候,就需要撰写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那么,大家知道它的要求有哪些吗?下面,律图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

1、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2、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3、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

二、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申请事项;

请求撤回对广州市 区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 离婚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审理。诉讼中,申请人曾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现申请人请求撤回该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予以准许。

此致

广州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

综上所述,关于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这个问题的相关的知识,管辖权异议,通俗点说就是当事人认为法院对于自己的案件没有管辖权,而提出异议。如果想要撤回异议,依据相关规定,需要向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连云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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