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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申请鉴定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如果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存在疑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申请鉴定的方式。申请鉴定可以为法院的审理提供准确权威的资料,为案件的正确判决提供依据。

一、申请鉴定法律依据

根据审判实践和各方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该规定确定了鉴定的启动方式,即鉴定当事人申请为主,以法院调查为辅。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意味着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涉及到专门性问题,而这一专门性问题又与其举证责任有关。因此,由相关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与该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负担相契合。

二、申请鉴定方式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情形下,鉴定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体现了当事人合意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既然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确定了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这就意味着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委托鉴定问题达成了一个诉讼契约,鉴定的最终结论性意见理所当然地也应包括在这个诉讼契约之中,并受当事人合意的约束。在双方当事人对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无需再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相互质证而自然成为裁判所依据的证据的特性。双方当事人确定的鉴定人应当具有鉴定资格。对于鉴定资格,我国已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员是申请鉴定的原则,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以此确保当事人鉴定中的处分权。法院一般不主动指定,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才能指定鉴定人。

在诉讼中,虽然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但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是因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中包括对其事实主张,如果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应当提出鉴定申请。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关当事人未提出鉴定申请时,人民法院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以便在此基础上决定如何适用法律,无论有关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均可依职权作出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决定。

综上所述,以上这些新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制度,对于促进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法申请鉴定的相关内容,申请鉴定可以帮助诉讼过程顺利的执行,为案件的判决提供科学依据,在还原事实方面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此外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委托相应机构进行民事诉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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