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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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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结束拿到判决书的十五天后,如果没有上诉的情况,那么判决书就处于生效的状态下了。对方在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执行程序的启动就成为你唯一合法的救济方式。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该如何启动、启动后该怎样达到应当的执行的效果等各种问题,今天律图的小编将为你一一解决。

一、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申请书启动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市xx路xx小区x号x室。

一、执行依据:

生效判决(xxxx)x民终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事项和执行标的:

1、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被申请人履行(xxxx)x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确定的义务(判决书正文内容均应当详细列明)。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3、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状况。

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xx一案,业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2010)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写明判决书正文内容)。

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民终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已于xx年xx月xx日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1、被执行人在xx市xx区拥有房产一处,

2、在xx银行有存款xx元。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月xx日

二、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后

对那些客观上有条件执行执行法院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超过一定期限的案件,通过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排除干扰,使案件尽快得到执行。如果案件客观上根本就无法执行,比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会增加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基于上述考虑,司法解释从立法的真实目的出发,结合执行工作的具体情况,对申请督促执行和更换执行法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2、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对于那些客观上没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是靠督促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就能解决的,因此,即使超过六个月没有执行完结,也不能据此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的,上一级人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为规范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处理,《解释》对采取上述三种处理方式时使用何种法律文书作出明确规定。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涉及管辖权的转移,属于比较重大的程序事项,各地法院实践中多使用裁定,因此《解释》规定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应当作出裁定。督促执行主要是对执行法院执行案件的期限提出明确要求,不宜使用裁定,考虑到使用通知又过于随意,因此,《解释》规定督促执行应当发出督促执行令。实践中究竟采取哪种方式,上级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酌定。上级法院责令限期执行,如果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足以说明由原法院执行该案件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从上可以看出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的关键,强制执行。当出现了在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都无法获得救济的时候,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提级执行的申请书,也可以通过督促执行程序更改执行法院执行时是针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所有的财产进行执行,并且应当在保留被执行人必要的生活所需品后对余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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