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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案例告诉我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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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上民事诉讼涉及到原告和被告两方面,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民事诉讼的结果还会对第三人发生影响。这时,第三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伤害,会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参与到民事诉讼中来。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也比较常见,那么民事诉讼第三人案例主要有哪几类?下面小编通过两则案例简单和大家讲一讲。

案例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案情:王甲将房屋四间卖给刘某,但刘某迟迟不付款。为此,王甲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付款并付违约金。在诉讼中,王甲之弟王乙得知,向法院说明这四间房屋中有二间是他的,要求确认并请求返还房屋。

2、问题:如何确定本案诉讼参加人的地位?

3、分析:本案中,王甲是原告,刘某是被告,王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中,王甲与刘某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王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付款并付违约金,因此,王甲是原告,刘某是被告。在诉讼中,王乙对王甲、刘某争议的房屋主张部分的独立请求权,认为二间房屋是他的,因而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王乙参加之诉讼中,王乙是原告,王甲和刘某是被告,就整个案件来说,王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小结:《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案例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案情:李某与赵某是邻居,李某委托张某包工包料保证质量砌一段墙,并付工钱、料钱1000元。但该墙砌完后不到三天便倒塌,并砸坏了赵某的财产,致使赵某受损失500元。赵某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在诉讼中,李称该墙是委托张某砌的,不到三天就倒了,纯属工程质量问题,张某应负责任,应为被告。故要求法院更换被告。

2、问题:李某的要求对不对?张某应否参加诉讼?

3、分析:李某的请求是不对的。因为倒塌的墙的所有者是李某,赵某被倒塌的墙砸坏了财物,要求赔偿损失,并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李某与该案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属正当被告,不应更换。张某也应该参加诉讼,应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李某的墙是由张某承包砌的,墙倒塌的原因如确系工程质量问题,李某就可依法根据自己与张某承包砌墙关系,要求张某对此负责。显然,张某与李某、赵某二人之间诉讼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小结:《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通过上面的两则民事诉讼第三人案例不难发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发现原告被告的诉讼活动损害到自身利益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而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尽管不能独立应诉,但是涉及到利害关系时,在法院的要求下,其也可以行使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这就是上述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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