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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提出证据的责任到底是谁承担

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主张都能得到证实,双方的观点需要经过举证,才能得到适用。但是,具体的举证责任并不是随意分配的,我国的法律早已对此有相关规定,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那么,民事诉讼中提出证据的责任到底是谁承担?

一、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这一原则下,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当该项事实在法律上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比如,在一起商品买卖合同中,卖方对合同成立、自己已交付货物承担举证责任,买方对自己已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承担举证责任。在卖方举证后,买方会对其进行质证,甚至会提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一些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卖方出示已交付货物的销售单。买方会要求卖方出示销售单原件并仔细检查,是否有买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是否真实等。买方出示自己已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相应证据材料后,卖方会对其进行质证,是否为原件,付款方是否为买方,收款方是否为卖方等。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民事证据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证据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民诉解释》)

第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诉解释》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法定例外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部分特殊类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证明责任分配。

《民事证据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免证事实

1、当事人自认: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巧妙地让对方自认从而达到减少己方举证的工作任务。(本人经验、教训总结)

《民诉解释》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2、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

《民诉解释》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四、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民事证据规定》第六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据此,不属于免证事实,根据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特殊原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则由法官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依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再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证明能力等因素来公平、合理地具体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此时,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确定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也可以确定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实践中,法官一般确定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综合以上的内容来说,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中提出证据的责任主要是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和承担的。但是也有例外,例如,有的时候为了保护弱势者的利益,可以出现举证的责任倒置,除此之外,还有免证事实和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分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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