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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指的是什么?

民事诉讼是基本诉讼之一,主要适用于向法院申请解决人事纠纷的问题主要是经济利益冲突使用民事诉讼,那么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呢?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

限制国家权力,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人权意识已逐渐加强,每个公民的权利都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维护,被告人也不例外。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与被告人之间是一场力量悬殊的较量,被告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国家权力可能会被滥用。因此,“不能允许拥有无穷资源和强大权力的政府对一个已被指控的罪行再度试图使该被告人受定罪,否则必将使其陷入精神上的窘迫、时间、精力、金钱上的耗费以及人格上的严重折磨,使其处于持续的忧虑与危险之中。这样,即使是无辜者也极有可能被定罪”。 在一个由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发动的诉讼程序终结后,即使被告人被判无罪,他的名誉、精神、时间、金钱上的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此时若国家可再次对其进行起诉和审判,被告人的自由、人格尊严将再次受到打击,个人将无情地被政府贬抑为国家权力的客体,程序公平与正义将荡然无存。为了防止权力者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一事不再理原则则能够实现这一目标。该原则要求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不得对同一案件的被告人再次起诉和审判,即“国家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只应拥有一个刑事追诉权,只有一次追诉机会。无论结果如何,则该追诉权即告耗尽。嗣后,不得就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再次追诉。”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刑法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主要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避免被告方超量的过错承担,同时要兼顾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利益为原则,以保障国家权利的稳定以及社会和谐进步,更好的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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