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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哪些?

1、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

原告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依据,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仍无足够的证据(或证明力不足)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权利请求的,就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是人民法院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瓶颈限制,当事人只有在法定时效(含中止、中断的情形)内的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此时只是当事人胜诉权的一种待定状态,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法院受案后通过开庭审理,如果没有法定中止、中断时效的情形,则当事人的权益将依法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愿意履行的除外),应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应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在有特别规定时,应同时予以适用;

3、当事人错误主张法律关系

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充分行使法官的释明义务,如果这项义务法官没有履行,则属审判程序违法,当事人一旦上诉,则会发回重审。

那么,只有在法官行使了释明义务,告知原告应变更其诉讼请求以及不变更的法律后果后,原告仍然坚持其原来的诉讼主张时,通过开庭审理,因其诉讼主张没有相应的法律事实支持,与本文第一种情形是类似的,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与本文第一种情形相同,但另应引用《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

4、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不同的人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之所以被民事法庭直接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因肯定也不同。按照法院所告知的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如果还有可以补救的途径的话,那么经过补救之后还能再次提起诉讼。可类似于超过诉讼时效才被驳回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才被耽误的,否则就不能再次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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