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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

一、在我国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管辖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并依所从属的刑事案件的管辖而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份迟延,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苏联、联邦德国采取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法国、英国、美国除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外,被害人还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关于赔偿的范围,各国一般规定,不仅物质损害可以赔偿,精神损害也可提出赔偿请求。日本没有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二、精神损害赔偿是不是赔偿范围?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在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针对“物质损失”的赔偿范围也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性决定了不宜对“物质损失”作扩大解释,只能是直接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其程序上的相对独立地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应当扩大对“物质损失”的理解范围,兼顾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伤亡补偿金,以更好地适应人民法院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立法机关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实际上维持了现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已有很多学者做过论述,在此不再重复。笔者认为既然我们这次刑诉法修改,重点是强调人权保障,我们更没有理由把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更何况有些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不大而精神创伤非常严重,诸如强奸犯罪的受害人,侮辱诽谤案件的受害人等等,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精神痛苦,并不因罪犯受到了刑事追究而有所缓解,而精神创伤甚至会伴随着这些受害人一辈子,成为挥之不去的阴影。

前文提到,大陆法学国家,基本采用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同一犯罪事实所产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问题,他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仅在诉讼法上有经济、便利、减少诉累的意义,而且从诉讼法要保障实现实体法的意义上来说,它还有及时满足被害人“私法”上赔偿损害要求的作用,在“公法”上对于保护其社会秩序,镇压、惩罚犯罪也有重要意义。从这个角度讲,附带民事诉讼既有公法的性质,也有私法的性质,笔者认为,基于“公法”上的救济,国家通过刑罚权实现了对罪犯的惩罚,基于“私法”上的救济,被害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虽然犯罪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破坏,但最终落脚点是对具体个人权益的损害,在实际利益上,国家并不能代表个人,因此,精神损害应该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在我国的相关刑事案件中,相关的受害者向相关的受理单位进行的民事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的当事人应积极得收集相关的证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受理单位也应按照这类证据进行辨别,积极的手里这类案件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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