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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审开庭流程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一审开庭流程有哪些

第一,庭审准备工作完成之后,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阶段首先由审判长核对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诉讼手续,询问代理人的具体代理权限,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诉讼手续经审判长核对无误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并宣布案件当事人的名称和案由(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宣布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人员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审判长应宣布休庭,严格依照回避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审判长在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的,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审判长宣布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和应当遵守的法庭规则。

在完成以上庭审程序工作后,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第二,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当事人的主张和意见,查明案件事实。法庭调查可以由审判长主持,也可以由审判员主持,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主持。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请求和起诉的事实理由。如果原告的起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与起诉状一致,可以在法庭上宣读起诉状,书记员在记录时可以简记为“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见起诉状)”;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变更,应向法庭明确其诉讼请求变更的内容与理由,书记员应详细记录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内容和理由。

原告陈述完诉讼请求和理由之后,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案件有第三人的,最后由第三人陈述答辩意见。被告(或第三人)陈述答辩意见时应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明确提出自己同意或不同意的观点和理由。

(二)合议庭总结归纳案件争议焦点

合议庭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以及被告(第三人)的答辩意见,总结归纳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总结的案件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如果当事人对总结的争议焦点有异议,询问其具体有何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争点,合议庭认为与本案有关的,可以归纳为新的案件争议焦点。如果当事人对合议庭总结归纳的争议焦点没有异议,告知当事人应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三)当事人举证、质证

举证、质证的顺序是:

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出示证据

在出示证据时,原告可以一证一举,也可以按类别一类

第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互相辩论

第三,当庭调解

1、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

2、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第五,宣判

1、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2、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3、审判长宣读判决。

4、审判长宣布闭庭。

二、通常中级法院二审不服如何申诉

1、如果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一审判决的,则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如果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二审判决的,则自判决送达之日即生效,如果对判决不服,则可以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并具有法律效力。

申诉有两种,一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二则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向上级提出申诉。

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不服判决,提出申诉。

通常中级法院二审不服需要进行申诉的话可以在收到判决结果书的六个月里面进行再审。如果是一审结束收到判决结果书需要继续上诉的话,要在十五天以内向法院提请上诉。如果符合有新证据、原判缺乏证据的条件话,可以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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