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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再审原判决中止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民事案件再审判决中止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事案件再审判决中止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诉讼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在决定再审的同时出具原判决中止执行的裁定。

二、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三、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中止执行原判决并不代表原来的判决结果一定是无效的,根据人民法院再审的结果,如果再审的结果跟原判决结果都是一样的,被中止的原判决还是要恢复执行的。民事诉讼活动中启动再审程序也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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