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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罚 、代执行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方法为标准,可将执行性强制措施分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两类。

所谓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不通过自己的直接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是通过某些间接的手段(如代履行、执行罚)达 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 所谓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对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自行 采取强制手段,直接强迫其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 种行政强制行为方式。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本身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方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执行人一份。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执行人负责保管。因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执行人。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院下达判决且对方拒绝执行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了强制执行后,法院可以依法的冻结执行人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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