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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案件实行少数服从规则吗?

一、合议庭案件实行少数服从规则吗?

合议庭案件实行少数服从规则,不是每个案子都要合议庭合议,只有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才会合议庭合议。

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在民事诉讼中,除第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外,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根据我国诉讼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至于哪些案件采用哪种形式的合议庭进行审判,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选民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法律没有作其他规定,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

第二审法院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特点是:合议庭的组成必须是单数,最少为三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少数人意见,但须记入笔录。在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陪审员与审判员拥有同等的权利。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收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的成员不是固定不变,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庭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则自己担任审判长。

但是,由于承办人制度,法院不独 立,法官素质等诸多原因,导致合议制和合议的精华(评议制度)名存实亡。处于一种审判长负责,其他陪而不审的局面。

二、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是用普通程序的话,那么是需要经过合议庭的合议才能够做出最终的决定,这样的话,也是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审理,主要就是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当中,对此也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也是属于合议案件的评议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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