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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拟修改,修改了哪些内容?

2014年12月27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那么,立法法拟修改,修改了哪些内容?其中,草案中关于立法法的修改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严格规范地方政府权限;二是: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益。本文整理了立法法拟修改的相关内容,请您阅读了解。

一、严格规范地方政府权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介绍,在草案一审中和之后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目前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不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为此建议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性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划分。

对此,草案二审稿第82条对制定地方政府性规章的范围限定为“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修正案草案同时还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长期以来,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民生事项,原本应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却仅仅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一些地方的限购、限行、限贷等行政手段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时有发生,恣意减损公民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新增规定日后获得通过,那么一些实施已经超过两年的地方性规章或红头文件将面临法治的考验,若想继续实施则必须经本级人大立法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而一些与上位法明显相抵触的地方性规章则须及时修改或废止。

二、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益

对于如何防止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出台,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刘振起委员说,考虑到许多地方性法规和条例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对于怎样征求群众意见应当规范得具体些,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召开听证会、通过网络等媒介公开征求意见这样一些具体的内容明确作出规定。

列席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杨震认为,个别地方立法质量不高,建议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之前建立立法前评估制度,由立法机关委托第三方,对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这样可以把好立法项目的准入关。

不难看出,此次立法法修改的部分内容,一是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益。只要关系到公民合法权利和义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要于法有据。通过对地方政府规章与法规的权限划分,也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权力的边界。二是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严格按照一定的层级关系,立法法的修改就是要用法律确定这种关系。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原来的立法法“非常原则”,很多规定和法条有很强的概括性,这样很容易造成对公民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这一亮点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行、限购、摇号,都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都是在极端情况下施行的,法律依据值得商榷。行政手段可能确实行之有效,但是不一定合法,不一定公平,如果要达到公平,必须通过立法的手段。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要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就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因此,各级政府需要不断提高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水平。这就需要立法时更加注重拓宽群众有序参与的途径,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与此同时,也要防止有些部门和地方利益被法律化,不能让公民权利被“合法”侵犯。

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立法法拟修改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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