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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滥用寻衅滋事打击报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各地的派出所作为我国公安系统的最基层的组织,其执法行为也在某种程度上是代表着公安部门的形象的,但是有些地方派出所可能也是认为山高皇帝远的,所以对普通民众利用寻衅滋事的这种罪名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在我国,派出所滥用寻衅滋事打击报复普通民众是有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因为这是属于典型的职务犯罪。

一、派出所滥用寻衅滋事打击报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行为人客观上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并不是所有滥用职权的行为都成立滥用职权罪,该罪的成立需满足一定的立案标准。根据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面对派出所滥用寻衅滋事打击报复的这种做法,如果觉得自己一个人的力量难以抗衡的话可以在事后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因为先得有证据证明派出所确实是滥用寻衅滋事打击报复的才行,只要有了证据作为支持,对于直接责任人都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滥用职权这属于我国职务犯罪当中的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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