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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死者权利是怎样规定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典》死者权利是怎样规定的

其中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对英雄烈士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是正确的决定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应对此予以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据此,建议增加本条。

这里的英雄烈士应该都是已故的死者,而不是生存的自然人。对英雄烈士死亡后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这并没有超出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无论这种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都是对私益的保护,而不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即使本条文特别强调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进行的保护,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扬善抑恶,但是仍然还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的是同样的民法法理。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这一规定并不能认为是错误的规定,而是正确的规定。

2、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并不否定对其他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185条对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做出这样一个特殊保护的规定,并不是说对其他自然人的死者人格利益就不予以保护。相反,按照《民法总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因此对一般的自然人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与对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基本原则应该是一样的,都是予以平等保护

与胎儿利益保护条款性质一样,都体现了我国更加重视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尽管对于英雄烈士的权益保护中还存在异议,但确如文中所言,英雄烈士作为我国民族气节的象征,代表了国家荣誉和思想,不容辱没,对其人格进行保护并没有错,只是希望我国公民认清英雄死者代表的含义,不能随意侮辱和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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