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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什么?

对于我国的法律,种类繁多,其中就有一种和大家联系比较多的法律,即《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可以说是基本的法律法规,不仅对法律行为的内容的阐述十分详细,而且对具体的法律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大家可以阅读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什么?

一、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什么?

《民法总则》把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分开,提升为一章,分成四节,条文达到28条,内容完整。把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行为,包括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等,主体方面使用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范围明显扩大。

第一百三十三、一百三十四条体现的很明显,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如赠与、继承、公司作出的决议等。最重要的是引进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使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得到极大丰富。

二、民法总则民事行为规定了哪些情形?

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了四种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4条)如不满八周岁或没有判断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对主体的要求。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146条)这条规定是对《民法通则》中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改造过来的。如实践中阴阳合同。

(三)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4条)此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理应无效。

(四)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得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153条第一款)

《民法总则》在法律的基础上加上行政法规,加上强制性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许多行政法规均是法律的细化,都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因此,有必要把行政法规列入判断的依据。

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两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不能认定为无效。如房地产交易中要求使用书面合同,不能以没有使用书面合同为由认定无效。

(五)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二款)这是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化,也是开放性条款,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待于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具体化。

根据文中的介绍,对于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什么这一问题,相信大家已经有了具体的了解。民法总则涉及到的法律行为是十分全面的,很多法律细节的问题都做出了规定。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不妨都看一些相关的书籍,或者咨询小编所在的网站,也许会对自己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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