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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的主体的依据是什么

国家的基本权力架构跟相关的制度体系都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至中央,下至地方政府,其实我国的宪法是具有比较鲜明的政治性的,宪法修改在我国也是属于非常重大的一件事情的。可是有权利修改宪法的,并不是像大家想的哪一个最重要的领导人所具备的资格。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宪法修改的主体的依据是什么?

一、宪法修改的主体的依据是什么?

宪法》 第六十四条 宪法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删除、增加或变更宪法内容的行为。

宪法修改的方式宪法修改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各国宪法规定不一,有些国家的宪法甚至没有规定。从各国宪法规定和各国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方式:

(1)全面修改。全面修改亦即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既以新宪法取代旧宪法。如1946年日本宪法、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和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等,都属于全面修改

(2)部分修改。部分修改亦即对宪法原有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新增若干条款,而不牵动其他条款和整个宪法修改方式。

(3)无形修改。无形修改亦即在形式上没有对宪法条文内容进行修改,但在实际上却变更了其含义的修改方式。

在我国,宪法的无形修改主要表现在,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发展,党和国家的某些政策及时适应这种变化了的情况,而宪法的有关条文却还并无改变。2.宪法修改的程序从各国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修宪草案、通过和公布五个阶段,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必经这些程序。

(1)提案。

(2)先决投票。

(3)起草和公布修宪草案的程序。

(4)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程序。

(5)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程序。

二、全国宪法修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慎重原则

所谓慎重原则,指的是修宪机关在决定是否修改宪法和如何修改宪法时应进行全局性的综合考虑,只有在条件成熟时才可以修改宪法。慎重修宪的原因包括:

其一,宪法位于一国金字塔法律体系的顶端,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根据。宪法修改后,其他法律为了与宪法保持一致以获取因具有合宪性而享有的各项保护措施,必然会做出相应的变更或废止。这样,整个社会的立法成本会骤然增加,立法成本的最终承担者--纳税人的负担也会随之加重。并且,更令纳税人难以忍受的是,在其他法律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期间,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运作区间呈不定状态,公民没有充分的依据来寻求法律保护。同时,原有行为预期的瓦解也将使社会陷入无序和停滞状态。

其二,如果一个社会已经具备了民主传统,那么对于宪法的任何修订都必须尽量不去触动宪法的结构。宪法结构的稳定使宪法稳定的外在表现。宪法结构不宜触动的原因是:特定时代的制宪者对自己设计的宪法结构总是情有独钟,同时期的普通公众也心存恋旧情结。宪法修改,即使内容更趋正当性,但由于触动了宪法机构,致使部分公民产生宪法被肢解的痛苦感觉,从而可能诱发抵触情绪,使新宪法的实施困难重重。

2、程序正当原则

英国人蒲莱斯根据修宪机关和修宪程序的差异,将宪法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前者指宪法修改由普通立法机关或依普通立法程序进行;后者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修宪权由特殊的制宪团体专有;二是修宪草案虽由普通立法机关进行,但需经其他团体批准,三是普通立法机关可为修宪机关,但修宪程序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或要求召开上下两院的联席会议,或要求2/3以上的多数赞同等。目前,各国宪法多规定严格的修宪程序,即以刚性宪法为主。虽然各自的修宪程序存在差异,但在价值取向上,都追求程序的正当性。修宪程序的正当性一方面有利于确保修宪内容的正当性,从而提高其社会的适应能力,延缓下一次宪法修改的到来;另一方面能增强修宪内容的可接受性,为其实施铺平道路。

由此可见,宪法修改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3以上的多数票通过才能够对宪法进行修改的。当然,今年我国两会当中宪法修改几乎是全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次性通过的,对宪法在我国只适用于部分修改,在我国经济平稳发展的状态下整体修改宪法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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