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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特赦权有哪个部门决定?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特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赦免是国家对罪犯免除犯罪处罚或犯罪刑法的一种法律制度,有罪之赦免和刑之赦免,是国家放弃刑罚权,经特赦免除刑法的,不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已追究的要撤销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决定特赦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涉及特赦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3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赦免是国家对犯罪人免除罪或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罪之赦免与刑之赦免两项内容。赦免是国家对刑罚权的放弃,因而导致刑罚的消灭。根据《宪法 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特赦,对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的,累计执行,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过失或未成年犯罪不加重处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的罪犯,中赦免执行以后,重犯以上罪行的,应当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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